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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来源:火狐直播app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4-09-15 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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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11月16日消息,今年以来,德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行业、领域,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促进市场公平有序,为人民群众打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五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

  1、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2年7月25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1日,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对德州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在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陵市某调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8月30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乐陵市某调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7.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乐陵市某调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的“孜然碎”(生产日期:2021年3月16日,规格40克/袋)进行抽样的监督抽检报告,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在公司成品库内未发现抽检批次“孜然碎”。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2日,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城区某童装专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1日,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日报案人向公安部门报案称在某运动商品店购买的“耐克”“阿迪达斯”衣服是假冒产品。经“耐克”“阿迪达斯” 的商标所有权人对报案人购买的4件衣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为假冒产品。报案人提供了购买凭证,涉案的4件假冒服装花费共计人民币450元。当事人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6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乐陵市某五金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化油器清洗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该单位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6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显示乐陵市某五金批发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的化油器清洗剂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对相关人员调查,该单位共购入该批次化油器清洗剂190只,2021年年底退回厂家业务员处180只,抽样2只,销售8只,进货价每只6.5元,销售价每只7.0元。经计算该单位涉案货值1330元,违法所得4元。该单位生产不合格化油器清洗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苏打酒案

  2022年7月28日,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苏打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038元,并处罚款19831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0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内容为山东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打酒标称的联系方式无法接通;5月13日,接到夏津县公安局移交线索,内容为山东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打酒包装标示疑似有“叶”等标示。经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调查,当事人生产的苏打酒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文字、图形、产品种类组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导,误导消费者将购买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食用涉案产品后有其他作用的误导,涉案产品共计生产1877箱。经核实生产的部分产品标称联系方式无法接通,拨打为空号,涉案产品共计生产125箱。当事人生产的苏打酒标签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