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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綦江区安能五金建材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火狐直播app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4-05-31 06:04:4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14号),涉及綦江区安能五金建材经营部。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14号)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农博城46栋1-4、1-5、1-6号商铺

  2021年3月10日,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部内在售一次性平面口罩进行抽样,所抽样品商标:“全帮洁”,标称生产单位:安徽安润塑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4月、执行标准:GBT32610-2016,产品成分:PP无纺布,规格170×100(±10)单位(mm)。抽样基数10盒,抽样数量6盒,其中检样数量及备样数量各3盒,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产品售价35元/盒,抽样人员现场支付3盒样品费用共105元,另外3盒备样产品暂存于当事人门市内,未支付费用。抽样人员抽样后,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于2021年4月8日出具编号为2021-51EC030351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口罩带及口罩带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过滤效率、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依据《重庆市成人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在收到该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9日送达给了当事人,同时还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綦江市监质监检告[2021]1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渝綦江市监改[2021]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字(2021)21-30号)。当事人对该《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没要求复检。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农博城46栋1-4、1-5、1-6号商铺经营綦江区安能五金建材经营部。上述“一次性平面口罩”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微信向安徽安润塑业有限公司重庆代理商订购,数量10盒,购进单价为15元/盒,购进金额共计150元。当事人购进时,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及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到当事人经营部后,按35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口罩货值金额共计350元。至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一次性平面口罩5盒(含付费抽样3盒),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00元;余下5盒未销售,于2021年6月9日被我局采取强制措施封存于当事人经营部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成人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2021年重庆市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抽样人员资质证书、抽检单位工作人员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购样发票、检测工作员资质证书、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1-51EC030351)、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购进该批“一次性平面口罩”的收据及运输托运单、《合格证》、《检验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入卷为证。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告字〔202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本案中的“一次性平面口罩”属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人民群众出行必需品,其“口罩带及口罩带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过滤效率、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将无法保障人体健康。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平面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收款人帐号:63,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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